社保争议仲裁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9条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个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争议申请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仲裁期间
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包括:
立案受理时间: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并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
开庭审理时间: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审理之日起,至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
裁决书制作时间:裁决书的制作一般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
仲裁期间一般为6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延长仲裁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仲裁期间,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
仲裁期间暂停、中断和延续
仲裁期间可能会出现暂停、中断和延续的情况:
暂停: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同意,经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暂停仲裁。
中断: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代理权,仲裁期间即中断。中断期间不计算在仲裁时效内。
延续:仲裁期间中断后,自中断原因消除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可以续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问题
社保争议仲裁时效和仲裁期间是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时限。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了解自己的权利,在时效期间内及时提出申请。
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社保机构应当对仲裁请求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