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为什么宁波除外?
政策规定特殊
按照现行社保法规,宁波市属于全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城市。2003年,宁波市被列为全国首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城市,并由此制定了《宁波市社会保险条例》,对宁波市社保制度进行了特殊规定。
根据该条例,宁波市在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待遇水平和管理服务等方面均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与全国其他地区有所不同。
## 宁波社保特殊规定的主要内容
宁波社保条例规定,宁波市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企业职工: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宁波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宁波市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如下:
* 养老保险:12%
* 失业保险:1.5%
* 工伤保险:0.5%
* 生育保险:0.7%
* 医疗保险:8%
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承担8%,职工承担4%。其他险种的缴费比例均由企业承担。
宁波市职工社保缴费方式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宁波市职工社保待遇水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前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计算。
* 失业金:按照职工失业前工资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 工伤津贴:按照职工工伤前的工资和工伤程度计算。
*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前工资计算。
* 医疗费用报销:按照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计算。
宁波市社保管理服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区、县(市)设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本辖区的社保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