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社保131号文件:生育保险待遇解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3年7月印发的《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发〔2023〕131号,简称“131号文件”)对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具体解读如下:
产假津贴标准提高
131号文件将产假津贴标准从原先的原工资的60%,提高至原工资的70%。产假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发放期限为产假期间。产假期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扩大
131号文件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或省级规定生育技术的检查、治疗和分娩等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检查费:孕前检查费、早孕检查费、唐氏综合征筛查费、无创产前基因检查费等。
治疗费:不孕不育症的治疗费、宫外孕的治疗费、先兆流产的治疗费等。
分娩费:顺产费、剖宫产费、胎盘剥离术费、产后出血的治疗费等。
生育津贴领取期限延长
131号文件延长了生育津贴的领取期限。生育津贴领取期限由原先的98天延长至158天,增加60天。延长部分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分娩补助金发放方式调整
131号文件将住院分娩补助金的发放方式调整为一次性发放。住院分娩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分娩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给参保职工。
生育期间特殊情况待遇
对于生育期间发生特殊情况的职工,131号文件也做了相应的待遇规定:
因生育导致严重并发症的,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出院后的康复治疗费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因生育死亡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因生育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他政策调整
131号文件还对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纳比例和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请参阅131号文件原文。
以上为河北社保131号文件生育保险待遇解读的重点内容。具体细节和操作流程请以131号文件原文和当地主管部门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