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缴纳概述
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是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条例》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使用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用基金。包括:(1)采砂、挖泥、采藻、取水发电、围海造田、填海造地、滩涂养殖、河道采矿、水利工程移民、临水企业建码头或者引水管道、节水工程、水产养殖、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等。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为首次缴纳和继续缴纳。其中,首次缴纳是指纳税人首次使用水体资源时缴纳的基金,继续缴纳是指纳税人在首次缴纳基金后,继续使用水体资源时缴纳的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标准,根据使用水体资源的类别、用途、数量、期限等因素确定。
水利建设基金缴纳基本流程
1、纳税人应当在首次使用水体资源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纳税人首次使用水体资源是指纳税人取得水资源许可证之日或者取得水利用证明之日。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电脑浏览器等扫码缴纳,也可以通过现场缴纳,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不需要办理发票。
2、纳税人继续使用水体资源,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继续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实际使用水体资源的数量计算。
3、纳税人在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时,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缴款书或者通过电子缴纳的方式缴纳。纳税人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索取完税凭证。
水利建设基金缴纳注意事项
1、纳税人首次使用水体资源,应当在取得水资源许可证或者水利用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申报缴纳,并处以应缴纳税款50%的罚款。
2、纳税人继续使用水体资源,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申报缴纳,并处以应缴纳税款50%的罚款。
3、纳税人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缴款书或者通过电子缴纳的方式缴纳。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缴款书或者通过电子缴纳的方式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应缴纳税款50%的罚款。
4、纳税人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索取完税凭证。纳税人未索取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索取,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