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医疗保障政策及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政策,改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邢台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1、邢台县户籍、
2、常住邢台县的人员,
3、刑满释放人员,
4、解除劳教人员,
5、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40元/人·年。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为9%,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6%,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
(2)个人缴纳比例为2%。
三、待遇保障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包括:
(1)住院医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前职工医疗总支出费用60%的比例给予报销。
(2)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500元/年。
(3)慢性病门诊待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
(4)生育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前职工医疗总支出费用60%的比例给予报销。
(5)死亡待遇:死亡丧葬补助金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包括:
(1)住院医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前职工医疗总支出费用70%的比例给予报销。
(2)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600元/年。
(3)慢性病门诊待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1200元/年。
(4)生育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前职工医疗总支出费用70%的比例给予报销。
(5)死亡待遇:死亡丧葬补助金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
四、经办管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由邢台县医疗保障局负责。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由邢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附则
1、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政策由邢台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