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为确保鞍山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近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3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调整对象:鞍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丧偶人员、离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提前退休人员、军转干部、失能人员。
2.调整时间:2020年1月1日起。
3.调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军转干部、失能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10%的比例调整,丧偶人员、离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军转干部、失能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7%的比例调整。
4.调整方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标准水平(含年内调整增发金额)计算调整金额,并将调整金额分12个月兑现到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丧偶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提前退休人员、军转干部、失能人员按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标准水平计算调整金额,统一调整为20元。
二、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调整对象:鞍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岗职工。
2.调整时间:2020年1月1日起。
3.调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5300元调整为6000元。
4.调整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调整后标准水平计算缴费金额,并从2020年1月起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
1.本次调整不涉及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贴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度。
2.本次调整后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后,各单位要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调整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丧偶人员、离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提前退休人员、军转干部、失能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分别为: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男性6115.8元(含环卫、工勤6805.8元),女性4587.1元;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男性1400元,女性1000元;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偶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700元;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1800元;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1400元;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960元;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男性1400元,女性1000元;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能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1400元。
5.本次调整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不变,分别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27号)等规定执行。
6.本次调整不影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调整,具体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本次调整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具体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8.本次调整不影响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9.本次调整的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10.本次调整的政策,由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