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伤保险申报相关规定
根据长春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长春市工伤保险是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为参加主体,以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资金来源,以补偿职工工伤所造成的损失,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由用人单位参加。工伤职工属于无责任受害人,工伤保险不适用侵权责任原则。
长春市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长春市工伤保险申报流程具体如下:
事故发生后,单位要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或者书面报告。报告单位为发生事故职工的用人单位,包括自行组织生产的个体户、合伙企业等。
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后1年内,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向发生事故地的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原始病历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职工台账等相关材料。
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适用普通程序时限)1年内,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时限)
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支付义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程序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长春市工伤保险申报所需材料
长春市工伤保险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职工原始病历及复印件、照片。
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台账等相关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长春市工伤保险申报注意事项如下: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本人签署。
职工原始病历及复印件、照片必须是医院出具的,并且能够证明职工的伤情与工作相关的。
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是加盖公章的。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台账等相关材料应当由用人单位出具,并且能够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符合申请条件并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的,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申报时,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或虚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长春市工伤保险申报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