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免征水利基金文件解读
细则解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部分用水水利基金的通知》(闽政办函〔2023〕5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水用户免征水利基金。免征范围包括:
居民生活用水;
农业灌溉用水;
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用水;
其他经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认定的用水。
政策口径
福建省免征水利基金的政策口径为:
减轻用水用户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保障民生用水,改善农村供水条件;
支持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开展公益活动;
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投资和促进产业集聚。
适用条件
免征水利基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合法的用水手续;
属于免征范围内的用水类型;
已按规定缴纳其他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建设费。
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用水户,免征的水利基金按每立方米0.01元执行。免征的水利基金由用水单位或个人向供水单位申报,经供水单位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划拨至相应的水利资金账户。
免征水利基金的政策既有效减轻了用水用户的负担,又保障了水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福建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