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沁县亮化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沁县亮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亮化维修基金”)的管理,提高亮化设施的维修养护水平,促进沁县亮化设施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亮化维修基金是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沁县亮化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更新等费用。
**第三条** 亮化维修基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专款专用。亮化维修基金只能用于亮化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二) 节约高效。亮化维修基金要严格按照预算使用,杜绝浪费和损失;
(三) 公开透明。亮化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章 亮化维修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亮化维修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财政专项拨款。
(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 亮化设施使用单位的缴纳。
(四)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章 亮化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亮化维修基金由沁县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亮化维修基金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财政局应当编制亮化维修基金的年度预算,报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亮化维修基金的支出由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亮化维修基金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使用,不得超支。
**第九条** 亮化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四章 亮化维修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亮化维修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局应当定期对亮化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亮化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可以向财政局举报。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