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诉讼广州:最终责任归属
社保补缴诉讼在广州频发,最终责任的归属备受关注。本篇文章将详细解析补缴社保诉讼的法律依据,以及不同主体在诉讼中的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第84条还规定:"职工个人未缴纳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有补缴社保的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缴主体责任
在补缴社保诉讼中,不同的主体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是补缴社保的主要责任主体。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4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应当补缴欠缴部分,并承担罚款处罚。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补缴被拖欠社保费期间的滞纳金。此外,用人单位因补缴社保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也应当由其承担。
职工个人责任
职工个人也负有补缴社保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职工个人未缴纳或者欠缴社保费的,应当补缴欠缴部分,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在补缴社保诉讼中,职工个人应当承担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及罚款,但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流程
补缴社保的诉讼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补缴社保。
社保行政部门作出补缴决定。
补缴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补缴义务。
社保行政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典型案例
2022年,广州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补缴社保诉讼案件。原告是一名在广州务工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拖欠社保,导致其社保中断多年。原告多次催告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补缴原告欠缴的社保费,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同时,原告还被追缴了欠缴期间的滞纳金。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保诉讼中的主要责任,同时也提醒职工个人注意保护自己的社保权益。
温馨提示
为了保障社保权益,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应当积极主动地缴纳社保。如遇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的情况,职工个人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