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缴社保生育津贴的条件
**参保条件:**
* 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
* 职工在法定生育期间内分娩或终止妊娠。
**缴纳期限:**
* 补缴时间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起算时间为准。
* 最长不超过6个月。
## 补缴流程
**1. 提出补缴申请**
* 符合补缴条件的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 准备所需材料**
* 《生育保险补缴申请表》
* 职工身份证或户口簿
* 《分娩证》或《终止妊娠证明》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
**3. 受理审核**
*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 符合条件的,受理补缴。
**4. 确定补缴金额**
* 根据职工生育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按照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补缴金额。
**5. 缴纳补缴金**
* 职工或用人单位按确定的补缴金额缴纳补缴金。
* 补缴金可通过银行划转或现金缴纳。
**6. 发放生育津贴**
*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补缴金后,核实信息无误,发放生育津贴。
## 注意事項
* 补充说明职工在补缴生育保险费后,享受与正常参保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
* 补缴生育保险费后,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补缴生育保险费后,职工或用人单位已享受过的生育津贴,应退还。